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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5.09 浏览量:1225

 

渝科能高技党委〔2014〕10号

                                             

 

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部门(科系):

为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根据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煤监党组〔2010〕51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煤监党组〔2012〕1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和严格党内生活制度的意见》(渝煤监党组〔2014〕12号)精神,学校党委制定了学校《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从2014年5月9日起生效,原《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渝科能高技党委〔2011〕26号)同时废止。

 

中共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学校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范围包括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重大问题决策,包括以下内容:

涉及本单位人数较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招投标、审查及验收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校内机构设置、调整、名称变更,以及职数、编制的使用;

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重大经营活动的调整工作;

单位设立、注销及法人代表变更;

涉及学校工作和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人事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岗位变动,后备干部的选拔;

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调整;

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

学校人员调进调出、公开招聘及岗位(部门)变动;

出国深造人员的考察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

学校大宗及大型教育教学、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大宗资产报废处理;

学校房屋装修及1万元以上的维修;

学校车辆购置及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确定;

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基础建设项目规划安排,以及联营、房屋出售、发包、租赁及利润分配;

学校按照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购置教材、实习材料、其他物品等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的发放;

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预算;

财务预算和决算;

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一次性10000元以上物品、办公家具、设备及实习材料的购置;

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

(五)讨论、研究学校发展、管理有关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等;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行政工作、廉政建设工作的年度工作部署及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原则。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这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是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

第四条  决策程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首先由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并根据重大事项的特点和所涉及的范围,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是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是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要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意见。

四是将修改后的方案再次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将方案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材料、文件及其它资料,由党政办协助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

(三)酝酿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委委员及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集体成员),如有材料应提前送达,领导集体成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做到认识不到位不上会、条件不成熟不上会、意见不统一不上会。

(四)充分讨论。这包括会议前的通报、酝酿、协商,让会议的参加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会议上的畅所欲言、自由讨论。参加者应真正表达自己的意见。全体领导集体成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发表。

(五)实行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上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议而不决或互相扯皮;一经作出决定,就要坚决执行。因此,会议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记录。会议决策重大事项,一般由党政办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八)明确分工。会议作出决定之后,关键在于实施。这既是决策、决定的延伸和继续,又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开始。领导集体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本单位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九)监督检查。这是对某一集体决策及其执行结果的检查和验收。这一程序包括执行情况的及时监督、指导、反馈等,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和完善原有方案,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负分管责任,具体承办部门科室各负其责。学校纪委承担重大事项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重点

按照决策“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的要求,紧紧抓住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督查和部门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责成相关部门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务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专门文字说明。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执行部门及责任人按下列方式进行责任追究:①责令检查,限期整改;②进行批评教育;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会议对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领导集体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会议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五)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六)党政主要领导对领导集体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七)领导集体成员每年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政务公开的内容。

(八)本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